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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国正律师
1972年5月生,理学学士、理学硕士、法学硕士。临沂师范学院法学院教师,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路国正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合同法律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文理双硕士背景使路国正律师在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法、工程、技术等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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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祥添等与王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作者:管理员    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1月29日 【字体: 】 

王祥添等与王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四终字第53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祥添,197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原住信丰县西牛镇双溪村仓下村民小组,现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德兴,196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农民,原住信丰县嘉定镇胜利村马芫里76号,现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月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
  
  法定代理人王连珍,1979815生,汉族,其余项同上,系王涛父亲。
  
  委托代理人何永泉、黄五香,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非凡授权代理)。
  
  上诉人王祥添、廖德兴因与被上诉人王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信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信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驳回起诉,追加当事人,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祥添、廖德兴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王涛的第二期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今后的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80000元,该款于200819前付20000元, 2008118前付16800元,200911816800元,2010118前付16400元,2011118前付清余款10000元。被上诉人王涛不再就此事故再向两上诉人主张赔偿权利。
  
  二、被上诉人王涛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上诉人王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王祥添、廖德兴负担,应退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王涛的法定代理人王连珍领取。
  
  四、以上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长  曾位礼
员  张慧珍
员  温雪岩
00七年十一月八日
员  陈 萍
员  程明敏

 

Tags:王祥添等与王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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