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太平街道办事处解庄村是否属于城镇。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5条的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确定。那么如何理解“城镇”也应当按照统计部门的规定,只有如此才能协调统一起来。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第4条、第5条: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经本规定划定的区域。城区包括:(一)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二)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本案中如果太平街道办事处解庄村如果是居民委员会,他就属于城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条可知,街道办事处无权对村民委员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而街道办事处有权对居民委员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假定解庄村是村民委员会,太平办事处无权对它进行管辖,那么解庄村只能是居民委员会,太平办事处才能对它进行管辖。
(四)结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此处的派出机关是指街道办事处和镇。
(五)再结合《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可知,村民委员会只能由乡、民族乡、镇管辖;居民委员会既可由街道办事处管辖也可由镇管辖。乡、民族乡只能管辖村民委员会;镇既可管辖村民委员会也可管辖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只能管辖居民委员会。
所以解庄村应当是居民委员会,解庄村应当属于城区范围。
(六)另外从解庄村的房产证也可知,政府相关部门也是把解庄村当作城区进行管理的。
二、“城镇居民”顾名思义应当理解成在城镇居住的公民
闫某多少年来一直居住在解庄村,因此属于城镇居民,本案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三、如果理解成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
(一)临沂市于2003年起取消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统一称作居民户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摘要) 鲁高法〔2005〕201号: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本案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二)假设临沂市仍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假设闫某夫妇是农村户口,根据鲁高法〔2005〕201号: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本案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三)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 “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本案中死者夫妇二人长期居住在城市,且二人的收入均来源于城市,解某是供电公司职工,闫某也是公司职工。
本案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