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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国正律师
1972年5月生,理学学士、理学硕士、法学硕士。临沂师范学院法学院教师,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路国正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合同法律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文理双硕士背景使路国正律师在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法、工程、技术等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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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1月16日 【字体: 】 

 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第七十六条修改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中国新闻网
Tags: 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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