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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国正律师
1972年5月生,理学学士、理学硕士、法学硕士。临沂师范学院法学院教师,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路国正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合同法律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文理双硕士背景使路国正律师在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法、工程、技术等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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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辩护词
作者:临沂律师路国正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4月03日 【字体: 】 

案情:某高速路段发生的三车相继追尾交通事故,造成四人死亡,第二辆车上的三人包括驾驶员全部死亡,第三辆车上死亡一人,第三辆车的驾驶员是刑事被告人,交警认定:第一辆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第二辆车的驾驶员和第三辆车的驾驶员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

 

 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 顾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 顾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庭审。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 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存在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予缓刑。

一、被告人 顾某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首先,被告人 顾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 顾某及其妻子已主动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且被告人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得到足额赔偿,按照贵院民一挺邱法官的介绍被告人造成的损失约为51万左右,本案中被告人的肇事车辆的交强险12万,商业险50万,肇事车价值15万左右。按照法律规定,肇事方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的,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同时,受害人和受害人亲属也同意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 顾某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第一,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 顾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系一诚实农民。被告人顾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做事谨慎,说话从不轻易高声。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第三,被告人 顾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事实,悔罪态度诚恳,判处较轻的刑罚足以对其起到教育和惩罚作用。

第四,被告人 顾某是家庭的顶梁柱,父母年迈皆近70岁,儿子读初中,整个家庭靠被告人开车来维持,考虑到被告人父母及儿子知道被告人被逮捕的情况后会对对其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父母可能从此一病不起,儿子可能产生极强的自卑心理,被告人妻子至今隐瞒者顾某被捕的事情。如果给予被告人过重的处罚,不仅与其罪行不符,且会给其家庭造成更大的损失。

三、对被告人 顾某的量刑幅度应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危害行为;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危害结果;三、以上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是谁的危害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把三车相继追尾作为一个事故。

事故认定书持此观点,认定第一辆车的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二辆车的驾驶员和第三辆车的驾驶员即本案被告人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事故认定书可以推出并不是被告人独自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况第二辆车的驾驶员和第三辆车的驾驶员都应负事故责任,可能的情况有三种:A第二辆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第三辆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三个次要责任相加是全部责任,贵院邱法官的观点);B第二辆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第三辆车的驾驶员负同等责任;C第二辆车的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第三辆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以上共三种情况只有其中一种即被告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时,被告人才有刑事责任,且量刑幅度应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辩护人并不主张“疑罪从无”。

第二、把三车相继追尾作为两个事故。

辩护人经咨询交警、查阅相关资料获知,三车相继追尾一般作为两个事故处理。

本案根据江苏省交警总队的规定,就第一个事故来说,第一辆车的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二辆车的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

就第二个事故来说,三辆车的驾驶员都负有责任,参考中国法院网的相关案例,被告人顾某应对第二个事故负同等责任。

本案中共死亡四人,如果前两辆车上的三个人是在第一次撞击时死亡,那么被告人就无刑事责任;如果前两辆车上的三个人是在第二次撞击时死亡,其死亡也是两次撞击的结果,退一步讲假设是完全由于第二次撞击造成的,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应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前两辆车上的三个人的死亡究竟是在第一次撞击还是第二次撞击时死亡,我们并不知道。

通过以上分析对被告人 顾某的量刑幅度应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四、 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根据《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建议法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考虑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没有主观恶性,符合自首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路国正律师

                                 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

                                 200841

Tags: 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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