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诉李某
婚约财产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李某的委托,受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沈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被告李某的代理人。
本代理人参加了两次庭审,经认真研究,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一、相比其他证据而言,证人证言是证明力较低的证据,一般应当同其他证据相佐证或者说有其他补强证据,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来证明案件事实。
原告说把钱交给证人;证人说从原告那儿拿的钱交给了被告;被告否认证人曾给他所谓的彩礼钱;证人无法证明自己的说法。因而该案仅有证人王子祥一人出庭作证,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9条第二项“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沈永平多次称证人王子祥“二爷爷”,可见原告同证人的关系较密切。
证人虽然和被告是亲戚,但因原告沈永平和被告李长娟的婚约关系破裂,令被告气愤的是证人说被告拿了原告的钱,最终导致诉讼,致使亲戚之情丧失殆尽。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9条第二款“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因而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其诉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路国正 律师
电话:13705490352
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
200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