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顾某,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山东省临沂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交通肇事一案,于2008年4月2日收到邗江区人民法院(2008)扬邗刑初字第0069号刑事判决,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宣告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错误、不清
(一)关于第二辆车上的三人是何时死亡的
1、稍微仔细阅读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判决书就可发现二者认定的的事实是迥然不同的,其区别如下: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实:三车相继追尾,发生两次碰撞,共死亡四人,其中第二辆车上死亡三人(包括驾驶员),第三辆车死亡一人。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三车相继追尾,共发生两次碰撞,共死亡四人,该四人是在第二次碰撞时死亡,且是第二次碰撞致死。
2、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给出第二辆车上的三人是第一次碰撞死亡的还是第二次碰撞死亡的结论。
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交警部门尚不能给出确切结论来说明第三辆车上的三人是何时死亡的,那么判决书所认定的“精确”事实是如何得出的呢?
3、假设上诉人有罪,那么第三辆车上的三人是何时死亡的对上诉人的量刑则是关键的,而恰恰是判决书对该关键事实的认定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
(二)关于事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的专家法官孙军工在解读《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明确表示,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是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
所以对于交通肇事罪来说,首先应当分清事故责任,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那么事故责任划分依据应当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第一个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第三个驾驶员(上诉人)同第二个驾驶员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那么第二个驾驶员和第三个驾驶员各自的责任并没有分清。两个人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并非一人单独或独自负事故主要责任,更不能是上诉人单独或独自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判决书恰恰把两人的共同主要责任当作上诉人单独的主要责任对待。
分清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责任不清是不能定罪量刑的。
二、适用法律不当
(一)就第二辆车上的三人是何时死亡来说
如果第二辆车上的人是第一次碰撞时死亡的,那么上诉人只有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时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上诉人肯定不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四个人,三个跟上诉人无关,上诉人肯定也不负事故主要责任。此时上诉人是无罪的。
如果第二辆车上的人是第二次碰撞死亡的,那么上诉人只有在负事故同等责任时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可能三个驾驶员都负事故次要责任(三个次要责任相加是全部责任),此时上诉人是无罪的。
(二)多种责任划分情况
第一种情况,三个驾驶员都负事故次要责任,三个次要责任相加是全部责任。上诉人此时无罪。
第二种情况,第一个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第二个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第三个驾驶员负同等责任。上诉人有可能是无罪的。
第三种情况,第一个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第二个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第三个驾驶员负次要责任。上诉人此时无罪。
(三)本案应当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宣告上诉人无罪。
恳请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此致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顾某
2008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