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欲休还说
孙述洲
备受关注的彭宇案,最近传来消息,二审院南京中院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回上诉。我们终于未能盼来彭宇案的二审判决,从法律上进行质疑的可能性或许就此终结,法律人对彭宇案较真的可能性或许将就此打住。如同聂树斌案逐渐淡出人们视野,彭宇案或许也将淡出人们视野。当彭宇案被炒得发烫时,我是“欲说还休”;可是,当彭宇案以此种方式结案,即将淡出人们视野时,我却“欲休还说”。 彭宇案是一件普通的民事案,因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引起了轩然大波。有关该案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见仁见智,也的确是一个难得的普法教材。可是,我们未能等到一个确定的终审判决,二审法院最终以“冷处理”的方式——调解——结案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昨日针对此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我的目光停留在“大量的调解工作”几个字上。法院宁愿做“大量的调解工作”而不愿及时判决,是否当事人双方开始不愿和解而很难达成协议?法院是否做了“背对背”的说服工作?法院是否强制调解而未能及时判决?如果回答是肯定的,二审法院就违背了法律精神。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以上是猜测,不足为论。撇开此案(其实真想撇开难),我想说说调解。诉讼调解作为法院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曾大行其道。如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语境下,诉讼调解又得以强势反弹,大有复兴之势。在强调诉讼调解的背景下,强制调解是不可避免的,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当调解结案成了一种民事司法的目的,而不是解决纠纷的手段时,调解便成了一种负面的东西。张卫平教授指出,强化调解导致人们法律虚无主义意识的扩展和蔓延,因为调解结案的一般结果是权利人的权利“打折”,也给义务人无需充分履行义务这样的有利预期。在我国原本法律就难以得到严格执行的大背景下,诉讼调解的强化必然使得法律规定被进一步“虚化”,这对于刚开始强调法治的国家而言,其消极面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强化调解降低了裁判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明晰化,淡化了人们行为规范化的意识。诉讼调解本身具有模糊证据的作用,轻视证据的结果也将导致人们漠视民事行为的规范化。此外,强化调解也影响法官裁判水平的提高,因为调解无需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明晰,法官也无需在诉讼中努力地查明事实和探究法律的适用。 法律最终在彭宇一案面前“激流勇退”(其实诉讼调解也是司法解决的一种方式,自然可以算得上是用法律解决纠纷,我的意思是该案未能以法律说理的形式——判决——结案),法院最终失去了(却是其积极追求的结果)一次以法律教育大众,指导大众行为的机会。说开去,我以为,于法治国建设而言,这种法律的“不作为”,有害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