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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国正律师
1972年5月生,理学学士、理学硕士、法学硕士。临沂师范学院法学院教师,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路国正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合同法律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文理双硕士背景使路国正律师在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法、工程、技术等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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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告倒“G2000” 一审判决商标侵权>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1月14日 【字体: 】 

"2000”告倒“G2000” 一审判决商标侵权
“2000”告倒“G2000” 一审判决商标侵权
 
 
 

       香港服装名牌“G2000”典雅时尚,在内地销售得到不少白领的喜爱。但日前“G2000”商标却被告侵权,拥有“2000”商标的杭州个体户赵某向相关公司索赔2000万。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胜诉。

 

  “G2000”和“2000”的商标之争

 

  “G2000”和“2000”这两个商标已经纠缠了很久。

 

  199797,杭州市西湖区一科技咨询服务部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094814号“2000(手写体)”商标,核准使用产品为袜子、手套、围巾等。20055月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杭州人赵某。随后赵某在其经销的领带、围巾、运动袜上使用“2000”商标,并先后将其产品销往嘉兴市、荆州市等地。

 

  199212月,在香港的纵横二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G2000”商标,该商标核定产品为服装、鞋、帽。19971月,纵横公司再次注册了“G2000”商标,核定产品为手袋、购物袋、背带等。20025月,纵横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G2”商标,使用产品为服装、领带、袜、围巾、腰带等。

 

  纵横公司曾于200012月以注册商标不当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2000(手写体)”注册商标。2005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纵横公司所提争议理由不成立,“2000”商标注册予以维持。后经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二审行政判决,“2000”商标至今合法有效。

 

  杭州个体户四处奔波维权

 

  20001110,赵某委托律师致函纵横二千有限公司及其特许经营商,认为其在袜、手套、领带、围巾等产品上使用“G2000”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2000”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相关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声明保留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

 

  2000年至2006年,赵某为维护其“2000”商标的合法权益,分别在广州、北京等地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对相关公司予以查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进行了相应的查处。

 

  从20055月至20063月之间,赵某先后41次在北京、上海、杭州、宁波等地方的多家商场、百货店内的“G2000”专柜内购买到了被控侵权产品。

 

  经网上搜索,全国有436家专柜销售“G2000”相关产品。纵横公司在法院庭审时,称其在1996年就进入了大陆市场,之后就采取特许经营方式授权中国大陆区域被特许经营者以特许店铺经营模式销售“G2000”系列品牌,以服装为主,还包括领带、皮带等附件予以搭配销售。纵横公司先后授权其特许经营者在全国开设了84家特许加盟店销售“G2000”系列品牌产品,并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300余家“G2000”服装专门店(销售专柜)销售“G2000”系列品牌产品。

 

  三公司一审被判商标侵权

 

  200643,杭州中院受理了赵某诉纵横公司及其特许经营商上海和缘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千盈服装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经审理认为,赵某系“2000”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纵横公司、和缘公司、千盈公司使用的“G2000”商标标识与赵某的“2000”注册商标,两者无论是字形、读音还是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构成了近似。三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领带、袜子、腰带、围巾等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G2000”商标或在产品包装上使用“G2000”商标,而在产品上使用“G2”商标的行为均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情形,其行为侵犯了赵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合该案侵权存续时间、侵权性质、侵权产品利润及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诸多因素,法院认定纵横公司侵权获利已远远超过赵某主张的2000万元,故一审支持了赵某要求赔偿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目前,纵横公司不服杭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已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

 

  专家点评深度剖析

 

  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童松青:商标是用来区别产品和生产来源的一种特有标志,为了让消费者认清产品的独一无二。商标在注册时有其核准使用的范围,只局限于该领域使用。但如果是经相关部门认可的“驰名商标”,可以在任何类别中使用。

 

  大多数商标侵权案的发生,主要是一些厂商“搭便车”,故意仿冒知名商标,使消费者混淆而购买其生产的产品。而“G2000”和“2000”的商标侵权案属于颠覆性的反向混淆。

 

  反向混淆是指合法权利人的商标并没有很高的知名度,但是商标的非法使用人经过使用使该商标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使消费者误认为商标合法权利人的商品来源于商标的非法使用人或者与商标的非法使用人有所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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