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知产新闻
 法律法规
 著作权保护
 商标权保护
 网络域名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
 地理标志保护
 专利权保护
 交通事故
热门关键字:   CMS   模板   开源
路国正律师
1972年5月生,理学学士、理学硕士、法学硕士。临沂师范学院法学院教师,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路国正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合同法律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文理双硕士背景使路国正律师在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法、工程、技术等方面具有独到的优势。
手机13705490352
信箱lgzh828@163.com
·IBM利用知识产权推动SOA市场
·成吉思汗”在一些商品和服务上不得作
·重庆市政执法车遭枪击 挡风玻璃碎裂
·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类型及管辖范围
·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物权法
·质检部门对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及标志监
·版权民事案件在诉前应注意收集哪些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交通事故新闻
·交通事故新闻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著作权经营许
·国家版权局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
·“互联网条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国新办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国家版权局公布2006年网络
·新技术考验版权执法水平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
·俄学校用盗版视窗校长被罚 普
·微软版权保护新技术低调入华
 当前位置 → 临沂知识产权网商标权保护 → 浏览正文
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司法认定
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2月28日 【字体: 】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认定,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一、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二、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

  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三、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比较的结果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

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5、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类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
  6、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
  7、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
  8、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八种比较结果的前四种结果,被指控侵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后四种结果应当认定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时,还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在对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时,要以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注册商标和商品为准,而不能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 因为有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可能会与其注册商标不一致,也可能将注册商标用于核定商品以外的商品上。实际上商标权人的此种作法,是擅自扩大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把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就违背了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的规定,同时对于社会公众也是不公平的。

  2、要对商标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同时进行比较,而不能仅就商标或者仅就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这是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由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确定的,因此在认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受到侵犯时,必须要从商标和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两个方向面来进行比较。只有当被控侵权对象的商标和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被控侵权对象的商品也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这时,才能认定被控侵权对象是侵权商品,行为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方能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相反,经过比较,仅仅是被控侵权对象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而被控侵权对象的商品却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同一种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者反之都不能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蒋志培)
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类型及管辖范围
Tags: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司法认定
关于我们 | 服务指南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诚征英才  | 友情链接
Power by 鼎基网络传媒 Copyright 2007-2009
鼎基网络传媒网站管理系统--国内最专业的ASP网站管理系统,轻松建站的首选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