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锡兰诉青岛润泰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产品致人损害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原告边锡兰的委托,代理边锡兰诉青岛润泰有限公司、上海章华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三被告产品致人损害案。就本案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人只须就因使用生产者的产品受到损害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作为被告的生产者要想免责,应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表明原告因使用被告的染发剂使身体、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而被告并未就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进行举证。(请参见附件一)
二、涉案产品是缺陷产品
涉案产品没有生产日期、没有检验合格证,没有明显的警示语。而案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没有以上内容是缺陷产品。(请参见产品包装盒)
三、关于上海章华提出的让原告从新做过敏试验的问题
上海章华的要求是不人道,也是不科学的。
1、不人道:原告因使用被告的染发剂导致严重伤害,至今未愈,而被告竟残忍提出,让原告再用染发剂做过敏试验。难道原告真成了被告的试验品了?
2、不科学:根据过敏反应原理,人体产生过敏反应后,会在体内产生“记忆”细胞,一旦机体再次接触过敏原(染发剂),必然会产生过敏反应;临沂市人民医院专家也表示,以后不能再使用染发剂。(请参见附件二)
四、产品检测问题
化妆品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为,产品启封后的保质期难以确定。涉案产品已于2007年9月19日启封,现在检测的结果并非是未启封时的质量状况。(请参见附件三)
五、精神损害
1、原告在伤害初期头面部多处的破溃、水泡、红疙瘩使原告奇痒难忍,但又不能用手抓;其他部位也是瘙痒感异常,用手稍一抓就起来一片红疙瘩。晚上躺下后好不容易睡着,不一会就醒了,就再也睡不着,不得已在凌晨起来洗澡,以缓解瘙痒感。
2、原告因使用染发剂现已导致失眠、焦虑,精神状况极差;时常感觉有瘙痒感,用手稍抓,就起来一片红疙瘩。
3、原告因使用被告的染发剂造成今后再也不能使用其他染发剂,华发再也不能变成黑发,使原告的形象受到严重影响,造成终身遗憾。
4、事故处理过程中,被告多次的拖延、搪塞、冷漠也使原告精神受到严重伤害。
总之,原告的精神伤害是严重的,持续时间较长,且仍没有明显缓解之势,原告的精神伤害须予以充分抚慰。(请参见附件四)
六、保留进一步诉权。
染发剂是一种混合物,其组成成分有上百种,其中绝大多数是有机烷基化试剂、烃、硝铵、氨基、硝基、偶氮化合物,以及着色剂(含有重金属)、氧化乳,上述物质全部都有致癌作用。
原告在出现此次伤害事故前一直使用该品牌的染发剂,达五年之久。原告此后如出现皮肤癌、膀胱癌、白血病等主要由染发剂引起的癌症,原告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的权利。(请参见附件五)
以上意见望法庭采纳。
此致
代理人:路国正 律师
2008年2月24日
附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解释与适用
附件二:
附件三: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最高院指导案例)
附件四: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